擴張保護對象(建築和室內設計)
(1) 建築的外觀
根據現行法律,“動產”不包括建築物;因此, 它們不受設計專利的保護(第2(1)條)。
然而,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透過獨特的建築物外觀, 試圖吸引更多顧客,或用以打造自己的品牌。因此, 透過設計專利加以保護建築物的外觀的需求也隨之增加。 在美國和歐洲,建築物的外觀已受到設計權的保護。
因此,本修正案在“設計專利”的定義中增加了“建築物形狀”, 建築物的外觀設計也受到設計專利的保護。
(2) 室內設計(新設計專利法第8-2條)
現行法律採用的一個物品申請一個設計專利。 且每件設計專利需分別申請(亦即,一件申請案中, 不得於一幅圖中同時申請多項設計專利)(第7條)。 除非該設計專利為“一套物品的設計”(第8條)。 如果多個物品可“統一為一個整體”, 則可以將其作為單一設計專利提出申請註冊。
近年來, 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在店內裝修中創造獨特的品牌價值來提供服務和 銷售產品。
為保護具有設計專利的店鋪室內設計,在本次修法時, 將店舖內設備、裝修(室內) 等組成物品有關的設計列為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 可以以單項設計專利提出申請註冊。但是,整體室內設計需具有“創造統一的美學”。